銳 評質監部門發證錯字,應予召回
  □張貴峰
  近日一名細心的溧陽市民發現自己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溧陽”寫成了“凓陽”,“氵”變成了“冫”。記者向相關發證機構求證,溧陽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解釋是省里的系統出錯,這個錯誤已經存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今年9月底已將錯別字更正,之前帶有錯別字的證件仍然有效。(《現代快報》10月10日)
  嚴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竟然出現“溧陽”寫成了“凓陽”這樣的低級文字錯誤,並且“這個錯誤已經存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更弔詭的是,出錯的政府機關偏偏又是專司“質量監督”的質監部門,無疑顯得極其荒誕、反諷,這誠如有網友質疑的,“一個監督別人技術質量的監督局居然連自己的質量也不合格,你怎麼監督別人呢”……
  筆者以為,當地質監部門應向廣大社會公眾,尤其是那些使用了帶有錯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當地組織機構進行公開道歉。
  接著是“召回”,將那些已頒發的帶有錯字《組織機構代碼證》儘快進行召回更正。眾所周知,對於存在質量缺陷的產品實施“召回”,實乃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項普遍通行的制度,而在我國,質監部門正是實施“召回制度”的監管部門。在這背景下,如果我們承認質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也是一項公共服務產品,而且質監部門同樣也有義務確保這一公共產品的質量的話,那麼對於那些已頒發的“帶有錯別字的證件”,顯然不宜僅僅簡單強調“仍然有效”,而必須徹底召回更正。否則,質檢部門一面監督別人“召回”缺陷產品,一面又不積極“召回”自己有缺陷的公共服務,繼續任由帶有錯別字的證件被廣泛使用,勢必不僅有損《組織機構代碼證》本身應有的嚴肅規範性,更會損害自身公共服務應有的社會形象和公信力,有道是“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最後還有“問責”,進一步追究造成這一低級錯誤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依據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從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的人員因過錯給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系統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原標題:質監部門發證錯字,應予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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